重慶市國家稅務局: 你局《關于“沙灘車”類產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請示》(渝國稅發(fā)[2007]208號)收悉。經研究,批復如下: 沙灘車、雪地車、卡丁車、高爾夫車不屬于消費稅征收范圍,不征收消費稅。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